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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洲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3月修订)2023-03-13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
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
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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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
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四)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
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五)促进公司企业价值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以实现公
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股东、潜在投资机构与投资者、境外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证券专业人士;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公司通过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媒
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经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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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
司的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
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投资证券部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事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所
属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证券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证券部门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
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研究制定规则: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
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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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则、公司制度等要求,回复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
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及管
理层;
     (五)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
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股票
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化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
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
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九)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
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危机处理方案;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十二)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三)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十四)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五)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应该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
的情况;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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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以及较强的写作能力;
     (五)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六条 投资证券部门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由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
     第十七条 投资证券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
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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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
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
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
易时段召开。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
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
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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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存在的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
研。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调研机构及个人须出具单位证明
和身份证等资料,并签署承诺书。
       第三十条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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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调研机构及个人须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上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
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
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
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
本节规定执行。
                           第四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
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
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指定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
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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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
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 e 互动平台
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
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生冲突,应以《公司章程》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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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格式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
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