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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勘设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0-05-07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简称      勘设股份

 保荐代表人        杜俊涛、蒋继鹏        上市公司代码       603458




    贵州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设股份”或“公
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7 月 3 日《关于核准贵州省交通规划
勘察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103
号)核准,核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31,037,867 股。公司本次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1,037,867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方式为采用网下向询价
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9.36
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11,271,775.1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68,846,109.00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42,425,666.12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
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 ZA15735 号)。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8 月 3 日全部到位。公司股票已于 2017 年 8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勘设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
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广发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
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9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广发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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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
                                                    作计划。

                                                     广发证券已与勘设股份签订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承销暨保荐协议》,该协议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
 2                                                   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广发证券通过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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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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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规事项。
       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或
 5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 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背承诺等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6                                                    体能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项承诺。
       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要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广发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内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部控制制度。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
       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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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情况”。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
                                                    情况”。
     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情况”。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12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
     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主要股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
                                                    东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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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 等事项。
     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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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 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广发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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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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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
       情形。

                                                    通过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
                                                    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18                                                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
       实施等承诺事项。
                                                    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对勘设股份 2019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
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广发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
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勘设股份不存在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