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2018-10-17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经过认真审核,就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在发出《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事
前认可;
2、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
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18年度
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3、公司聘任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4、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性,我们同意聘任四川华信(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18年10月16日
独立董事:曹光 史文涛 代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