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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9-24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重组管理办法》”)以及《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本着严格自律、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的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了解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条件及要求。

    2、公司就本次交易事项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重组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签

署上述协议以及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

    3、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符合《重组

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要求。我们同意上述重组预案及其摘

要的相关内容。

    4、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之一四川巨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巨星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预计将超过四川和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和邦集团”)及贺正刚先生合计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预
计将变更为巨星集团、实际控制人预计将变更为唐光跃。根据《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组上市,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并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交易最终是否构成重组上市,将根据巨星农

牧的审计、评估结果进行确定。

    5、公司的控股股东和邦集团持有标的公司 10%的股份,系本次交易的交易

对方之一;且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之一巨星集团预计将持有公司 5%以上

的股份,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6、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

力和发展潜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本

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届时将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

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作价依据,并经公司及交易对方另行协商确定,

保证了标的资产价格的公允性;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7、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会

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

董事回避表决。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也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作出的总体安排,同意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及其他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2019 年 9 月 23 日
独立董事:曹光 史文涛   代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