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振静股份: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2-28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报时间:2020年2月27日
保荐代表人姓名:邵伟才、朱捷                  保荐机构编号:Z27951000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联系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保荐代表人                           邵伟才、朱捷
联系人                               邵伟才、朱捷
联系电话                             021-2022 7900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静股份”、
发行人名称
                                     “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
证券代码                             603477
注册资本                      24,000万元
注册地址                      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新华村
联系地址                      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新华村
法定代表人                    贺正刚
联系人                        周密
联系电话                      0833-3349 32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A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年12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振静股份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
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
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
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
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事由

    因保荐机构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李杨先生离职,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
进行,保荐机构于 2018 年 7 月通知振静股份决定委派朱捷先生接替李杨先生的
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振静股份已按要求履行了变更保荐代表人的
公告程序。

       2、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如下:

    (1)2018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议将闲置募集资
金 1 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在使用期限内,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逐步归还上述资金
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到 2019 年 7 月 4 日,公司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2019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议再次将闲置募集
资金 1 亿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在使用期限内,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逐步归还上述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暂未归还上述资金。
       3、重大资产重组

    2019 年 9 月 23 日,振静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振静股份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议
案,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正
在推进过程中。

       4、收到监管工作函

    (1)2019 年 9 月 25 日和 2019 年 9 月 30 日,振静股份收到监管工作函,
处理事由分别为就重大资产重组方案修订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和就公司重组
事项明确监管要求。2019 年 9 月 26 日,振静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2019 年 11 月
13 日,振静股份公告了二次修订后的发行股份及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中
介机构关于《关于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789 号)的核查意
见。

    (2)2019 年 11 月 20 日,振静股份收到监管工作函,处理事由为就董事会、
监事会延期换届事项明确监管要求。振静股份于 2019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
届选举议案和监事会换届选举议案。2019 年 12 月 20 日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议案
和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议案,同日,振静股份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了
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
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
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振静股份持续督导期内公告
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振静股份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振静股
份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招股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
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振静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保
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严格要求公司按照相
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