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静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20-03-06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100%股份(以下称“本次交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四川振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独立性、评估假设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进行了
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已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联资产评估”)担任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及经
办评估人员与公司及交易各方主体之间,除本次交易涉及的业务关系之外,无其
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和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
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
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定价参考依
据。中联资产评估采用了【收益法、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
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的
价值参考。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
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
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公允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
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标的资
产的评估方法适当,本次评估结论具有公允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以评估作为定
价的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
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0 年 3 月 5 日
独立董事:曹光 史文涛 刘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