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静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符合《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的说明2020-03-06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符合《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要求的说明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静股份”或“公司”)拟向巨星农牧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农牧”)的全体股东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
持有的巨星农牧 100%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 年 9 月修订并公布的《关于加强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
易提供服务的各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
嫌与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
不存在因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
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特此说明。
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