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沃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5 月 4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科沃斯机
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79 号),公司以
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4,01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20.0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02,802,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1,025,337.05 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科沃斯
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沃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保荐机构,负责科沃斯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1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科沃斯签订《保荐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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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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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了解科沃斯业务情况,对科沃斯
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2018年度科沃斯在持续督导期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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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媒体上公告 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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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2018年度科沃斯或相关当事人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5 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科沃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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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章和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做出的各项承诺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督促科沃斯依照相关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7 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范等
保荐机构对科沃斯的内控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核查, 科沃斯的内控制度符合
8 计制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 荐 机 构 督 促 科沃斯严 格 执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9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
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保 荐 机 构 对 科沃斯的 信 息 披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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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况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沃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沃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2 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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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经保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13 荐机构核查,不存在应及时向
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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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 斯未发生前述情况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15 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沃
16 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斯未发生前述情况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情形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科沃斯 2018 年持续督导期
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中金公司认为,科沃斯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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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沃斯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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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曹宇 李天怡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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