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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沃斯: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2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5 月 4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科沃斯机
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779 号),公司以
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行 4,01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 20.02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02,802,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51,025,337.05 元。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科沃斯
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沃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保荐机构,负责科沃斯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
   1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
           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保荐机构已与科沃斯签订《保荐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
   2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3
           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了解科沃斯业务情况,对科沃斯
                                                        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   2018年度科沃斯在持续督导期
           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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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   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媒体上公告                                   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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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
       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2018年度科沃斯或相关当事人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
 5                                                       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违法
       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科沃斯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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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章和上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发 布 的
       做出的各项承诺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保荐机构督促科沃斯依照相关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7                                                       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范等
                                                         保荐机构对科沃斯的内控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
                                                         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
                                                         核查, 科沃斯的内控制度符合
 8     计制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保 荐 机 构 督 促 科沃斯严 格 执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9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
       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保 荐 机 构 对 科沃斯的 信 息 披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        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
 10
       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
       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        况
       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沃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
                                                         员未发生此类事项
       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沃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2                                                      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报告



                                        2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经保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
  13                                                   荐机构核查,不存在应及时向
        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
        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沃
  14
        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         斯未发生前述情况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15                                                   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
                                                   2018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科沃
  16    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斯未发生前述情况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
        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其他情形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科沃斯 2018 年持续督导期
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
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中金公司认为,科沃斯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
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3
   科沃斯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曹宇                             李天怡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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