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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沃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08-30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一九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3

第五章 议事程序 ..........................................5

第六章 附则 ..............................................6
                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科沃

         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

         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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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

         当因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辞去委员职务或

         被免职等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

         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公司财务、

         内控相关资料;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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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

             机构的沟通;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情。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

         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

         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与外部审计机构签订的审计合同;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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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以下事项有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

               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

               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审计委员会对上述重大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
               括: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交易定价是
               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
               益;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
               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外部审计机构征询;外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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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机构在对公司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的,亦可以

           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四次。临时会议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定期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

           全体委员,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两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口头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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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会议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时,与所审议议题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应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人数不足三人时,

           该议题应提交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对其进行审议和表

           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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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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