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04-12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对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2、《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3、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
括授予数量、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锁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
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
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
象勤勉尽职,提高公司的业绩表现。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核心团队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地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