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4-12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我们事前对相关事
项进行了了解,就上述会议的有关事项,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的制定及审议流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规定。
3、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
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数量、
授予日、锁定期、解锁日、解锁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锁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
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
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勤勉尽职,提高公司
的业绩表现。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能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促进
公司持续、稳健、快速地发展。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