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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展鹏科技: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18-04-13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17 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规定,忠
实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和业务发展提出了合理的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了公司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7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2017年度出席公司会议的情况及投票情况
    1、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投票情况
    2017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7 次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均亲自出席了上述董事
会。2017 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我们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
原则,对所有议案都经过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
权票。在董事会会议上,我们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
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2017 年度公司共召开一次年度股东大会、两次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均
亲自列席了年度股东大会,独立董事万如平先生及胡晓麒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列
席两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7 年度,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为: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中《关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公司董
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众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企
业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分别发表意见如下:
     “参照上市公司的一般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年度薪酬标准
为 7.00 万元整(税前)并将该议案提交给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 2016 年度能严格按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
度执行,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章
制度等的规定。公司 2017 年高管薪酬执行计划的制定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
      “鉴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6 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
尽责,为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做出了贡献,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关于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具体
说明执行新的会计政策对公司相关会计科目的影响。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公司依照《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 号),对公司
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对涉及的相关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
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
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股东权益以及归属于股东净利润产
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中《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对最高额度不超过 25,000 万元的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
金的现金管理收益。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审议,同意《关于使用暂时闲置的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中《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公司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表述。本次募集资金使
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7,604,860.00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三、日常工作情况
    在 2017 年度对需经董事会讨论和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能做到预先审议、
认真审核。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资金往来等
情况,详实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
风险,在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维护
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其他工作
    2017 年度我们作为独立董事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发生;也没有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帮助工作的情况发生。

    以上是我们在 2017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的汇报,在今后的履职过程中,我们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谨慎、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
务,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对董事会的决
策发表独立、客观意见,提高公司决策水平和经营业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万如平、胡晓麒、蔡永民

                                                         2018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