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鹏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20-04-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展鹏科技”、“公司”或“发行人”)
发行人英文名称 Flying Technology Co.,Ltd.
证券代码 603488
注册资本 208,941,000 元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飞宏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 金培荣
实际控制人 金培荣、奚方、丁煜、常呈建、杨一农
邮政编码 214021
电话 0510-81003285
公司网址 www.wxflying.com
电子邮箱 wxflying99@163.com
二、本次发行概况
展鹏科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87 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5,2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发行价格为每股 7.67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8,8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人民币
36,468,347.92 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62,371,652.08 元。上述资金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全部到位,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
具众会字[2017]第 4742 号《验资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展鹏
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展鹏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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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5 月 1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展鹏科技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
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
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
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和使用等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
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
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
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9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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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五
万套电梯门系统产品建设项目”、“电梯一体化控制系统项目”、“电梯轿厢及门系
统配套部件建设项目”、“技术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及“营销服务网络升级项目”
的建设完成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6 月。保荐机构、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2019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五
万套电梯门系统产品建设项目”、“电梯轿厢及门系统配套部件建设项目”未实施
完的部分合并调整为“电梯智能化门系统及配套项目”。保荐机构、公司独立董
事对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
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
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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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展鹏科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展鹏科
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
三方监管协议,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展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
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保
荐机构将继续对展鹏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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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展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军 沈树亮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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