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为科技:招商证券关于恒为科技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恒为科技(上海)股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鄢坚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
一路 111 号
联系方式: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音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
一路 111 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92 号文件《关于核准恒为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恒为科技于 2017 年 6
月以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1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5,3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66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69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7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恒为科技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恒为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现就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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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 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
1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根据恒为科技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
招商证券已与恒为科技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
2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与恒为科技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 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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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8 年 12 月 25 日-2018 年 12 月 26 日对公司进
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
4 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5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通过现场回访交流、现场检查等方式履行了必要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的督导义务。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 督导并核查了恒为科技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7 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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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核查。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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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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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11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12 督促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规范运作。
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相关承
13 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
诺。
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恒为科技未发生该
14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等情况。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恒为科技未发生此
15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类情况。
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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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经核查,恒为科技无此类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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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项发生。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核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募集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18 金使用台账,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承诺事项
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恒为科技 2018 年度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恒为科技已披露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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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持续督导期间未因信息披
露问题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处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恒为科技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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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鄢 坚
贾 音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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