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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为科技:招商证券关于恒为科技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1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恒为科技(上海)股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鄢坚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
                                      一路 111 号

                                      联系方式: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贾音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
                                      一路 111 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692 号文件《关于核准恒为科技
(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恒为科技于 2017 年 6
月以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 2,5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1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5,35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3,660.0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1,690.00 万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7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恒为科技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恒为科技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现就 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1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   招商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制度,
 1     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根据恒为科技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
                                                            招商证券已与恒为科技签订保荐协议,协议已明
 2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与恒为科技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开   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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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展持续督导工作                                       2018 年 12 月 25 日-2018 年 12 月 26 日对公司进
                                                            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
 4     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5     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
       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通过现场回访交流、现场检查等方式履行了必要
 6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
                                                            的督导义务。
       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   督导并核查了恒为科技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
 7     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   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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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核查。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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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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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11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
       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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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期履行相关承
13   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
                                                            诺。
     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恒为科技未发生该
14   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等情况。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
     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
     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恒为科技未发生此
15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类情况。
     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
     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
     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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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场检查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
     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
     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   经核查,恒为科技无此类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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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项发生。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
     同期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核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账单及募集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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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事项
                                                            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招商证券对恒为科技 2018 年度的信息

         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

         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恒为科技已披露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


                                                  3
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持续督导期间未因信息披

露问题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分或处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恒为科技 2018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鄢   坚




                       贾   音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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