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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祥和实业: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办法2020-05-07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十二号——航空、船舶、铁路运输设备制造》等法
律法规以及《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公司章程》《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
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等重大合同,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单项合同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二)单项合同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相关主营业务收入的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

    (三)当年度累计签署合同金额达到 2000 万元,其后签署的单项合同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
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
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
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达到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披露要求的,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签署情况,按
季度或半年度为周期一次性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
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办法第三条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
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在
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
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
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
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第六条 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及时披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如公司在公示期结束后预计
无法取得中标通知书,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充分提示风险。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
同生效或者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八条 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销售产品或商品等重大合同,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外披露: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二)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净利润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时,依据《浙
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的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天台祥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