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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石资源: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5月修订)2022-05-26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
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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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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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
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
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该等股东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 3%。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披露提出
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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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不符合《公司章程》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记载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在股东大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
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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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现场股
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地点召开股东大
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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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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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说明。

     第二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所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
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
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
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
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
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
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
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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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
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三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
上不得对互斥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
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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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
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
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 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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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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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六章 决议的执行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
职责分工责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实施;股东大会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
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决议事项的执行结果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实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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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规定及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政策的规定相冲突之情形,依《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将根据公司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并按国家法律、法
规及证券监管机关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股东大会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多于”、“以外”,不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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