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资源: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7月修订)2022-07-13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能够严格遵
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
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
关系,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
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
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原则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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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各项日常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但
不限于: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自律监管指引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及
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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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电话会议、路演以及
反向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设立公司投资者关系专设网站,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
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客观引导媒体的报道,不定期安排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接受采访和报道;
(八)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
系;
(九)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
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证券部在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时,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有关部门应
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公司内部运营的相关
资料;参加公司内部运营的工作会以及行业有关的研讨会等活动。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有: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外部网站;
(四)邮寄资料;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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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对一沟通;
(八)现场参观;
(九)问卷调查;
(十)电话咨询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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