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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石资源: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7月修订)2022-07-13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2 年 7 月修订)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
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
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
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
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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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
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
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
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
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
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但募集资金专用帐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
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
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
储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
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监管
协议。该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用账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用账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
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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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项目
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
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需
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
审核,再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
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
集资金运用项目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
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董事会备案查询。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
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
向财务部和董事会秘书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
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
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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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后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的 50%;


     (四)其他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
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
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
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施地点或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
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的,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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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意见;


     (七)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公司实际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获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运用项目涉及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
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审议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应对该项目实施的合理性、是
否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范围内
具体负责项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法律文
件,审批募集资金的使用支出。但若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或单个项目使用的募集资
金数量超过公开披露资金数额 5%(不含 5%)的,总经理应将有关情况报董事
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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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
额 10%以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变更


     第二十八条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相一致,原
则上不能变更。对确因市场发生变化等合理原因需要改变募集资金项目时,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依照法定程序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
董事或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确信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二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项目
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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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
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
员会的报告并核实后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募集资金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
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鉴证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内
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本不
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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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
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等,应当督促公司及时整改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经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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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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