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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石资源: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4-21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
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
规定的决定》(证监会令第 57 号)、《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发[2022]3 号)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公司未来
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
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
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将充分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
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
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诉求。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
取现金分红政策,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加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
元。
    (3)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因此现阶
段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
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
的最低比例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3、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并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各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利润分配条件下,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控制权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
收购报告书中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者控制权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
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6、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
红建议和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批准实施。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方
案,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
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
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
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3、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
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
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
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