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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振江股份: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20-09-16  

                        证券代码:603507          证券简称:振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0-085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
                          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1)上海鸿立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立投资”)持有公司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 10,90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51%;(2)上海鸿立华享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立华享”)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6,
340,08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5%;(3)当涂鸿新文化产业基金(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当涂鸿新”)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900,836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05%。
     上述股东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143,921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16.51%,上述股份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海南博远新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远新轩”)持
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114,0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1%;公司股东陈国
良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905,4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5%;上述股份
来源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鸿立投资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61,4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
    博远新轩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
                                    1
     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61,4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
           陈国良计划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561,428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减持价格视市场情况确定。
           以上所减持股份,在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如发生
     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
     量、股权比例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5% 以 上 非 第                                    IPO 前取得:10,903,000
鸿立投资                                 10,903,000           8.51%
                      一大股东                                          股
                                                                        IPO 前取得:4,114,051
博远新轩              5%以下股东          4,114,051           3.21%
                                                                        股
                                                                        IPO 前取得:3,905,415
陈国良                5%以下股东          3,905,415           3.05%
                                                                        股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第一组     鸿立投资          10,903,000            8.51% 由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鸿立华享           6,340,085            4.95% 由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当涂鸿新           3,900,836            3.05% 拉萨鸿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当涂
                                                           鸿新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合计            21,143,921         16.51% —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计划减持数     计划       减持方式        竞价交易     减持合    拟减持股   拟减持原


                                               2
              量(股)      减持                      减持期间    理价格    份来源           因
                            比例                                   区间
鸿立投资     不 超 过 :    不   超                  2020/10/15   按市场   IPO 前取得   自身资金需
                                      竞价交易减
             2,561,428 股   过:2%                   ~           价格                  要
                                      持,不超过:
                                                     2021/4/13

                                      2,561,428 股

博远新轩     不 超 过 :    不   超                  2020/10/15   按市场   IPO 前取得   自身资金需
                                      竞价交易减
             2,561,428 股   过:2%                   ~           价格                  要
                                      持,不超过:
                                                     2021/4/13

                                      2,561,428 股

陈国良       不 超 过 :    不   超                  2020/10/15   按市场   IPO 前取得   自身资金需
                                      竞价交易减
             2,561,428 股   过:2%                   ~           价格                  要
                                      持,不超过:
                                                     2021/4/13

                                      2,561,428 股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
           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鸿立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
     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
   (4)本公司/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
将进行相应调整),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100%。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
相关公告。
   博远新轩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60.0000 万
股,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本公司最后一次受让公司股权工商备案登
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90.2651 万股,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
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
将进行相应调整),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100%。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
相关公告。
   陈国良承诺:
   (1)自本公司/本人最后一次增资入股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
及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4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如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
人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人在所持发行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
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
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前述价格
将进行相应调整),合计减持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总数的 100%。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
关公告。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
     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上述减持
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
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上述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5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上述股东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振江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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