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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列控:思维列控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修订说明(2022年4月)2022-04-28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2022年4月)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   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       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大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称《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
大股东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减持
悉《公司法》、《证券法》、《减持细则》等     细则》《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虚假     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交易、操控价格、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
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
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      依法披露之日;
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期间。
第八条 ……                                  第八条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     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
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
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减持     备案。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   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并应当符合证
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
的规定。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
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后,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     予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减持时间区间内,     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的,董监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
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申报                   第十一条    个人信息申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
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   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     请股票上市时;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
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
后2 个交易日内;                             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和信息视为公司董事、监事         以上申报数据和信息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
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规       其所持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     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公
时间内提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     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
上述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在确认相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关人员不涉及禁止交易的情形后方可进行交       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易。                                         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
                                             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新增第五章                                   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行为:
(一)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30%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
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5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加其在公司拥有的
权益且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第二十七条 上条规定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
相关股东)应当在单项增持计划中的第一次增持(以下简
称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增持情况通知公司,公司
应当及时发布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增持方式、本次
增持前后该股东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比例,以
及相关股东是否提出后续增持计划等。
第二十八条 相关股东首次增持行为发生后,拟继续增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增持行为发生之日,将后续增持计划
一并通知上市公司。公司应当在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
披露相关股东后续增持计划的如下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公司股份的
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
计划的实施完成的情况(如有);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增持目的应当结合公司实
际经营、未来发展趋势及股价变化等情况,符合客观实际;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增持股份种类应当明确为
A股或者B股;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者金额。增持数量或者金
额应当明确。如设置数量或者金额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应
当明确,区间范围应当审慎合理,具有可执行性,上限不
得超出下限的1倍,且下限不得为零。限定增持数量的,
应当明确说明增持数量在发生股份发行、可转债转股等事
项时的调整方式;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如有)。如设置固定价格
或者价格区间的,应当根据公司股票近期价格波动及市场
整体趋势,予以审慎确定,确保实施增持计划有切实可行
的价格窗口,并明确说明在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增持价
格的调整方式;
(七)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实施期限应当根据
增持计划可行性、投资者预期等因素,限制在合理期限内,
且自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实施期
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说明其理由。增持计
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
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应当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
露;
(八)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资金来源应当明确,
可能采用非自有资金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相关融资安
排。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实施增持的,应当披露资产管理
计划的类型、金额及存续期限等;
(九)相关增持计划的实施方式和其他条件(如有),包
括但不限于是否需经行政许可等。增持计划设定了实施条
件的,还应当对若设定的条件未成就时,增持计划是否予
以实施进行说明;
(十)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一)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的,
明确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首次增持与后续
增持比例合计不超过2%;
(十二)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
对措施;
(十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述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增
持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相关股东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拟提前披露增
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上条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条    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实际增持
数量或者金额未过半或者未达到区间下限50%的,应当公
告说明原因。原定增持计划期限过半,相关股东仍未实施
增持计划的,应当公告说明原因和后续增持安排,并于此
后每月披露1次增持计划实施进展。
第三十一条 相关股东应当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实
施期限届满后及时向公司通报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相关股东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以上的,还应当聘请律师
就本次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增持结果公告应当包括增持数量、金额、比例及本次增持
后的实际持股比例,增持期限届满仍未实施增持或者未达
到计划最低增持额的原因(如有)。
第三十二条 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相关股东拟通过集
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且不影响公司
的上市地位,自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2%的当日起至公司发布公告之日的期间,不得再行增持
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
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
的,公司应当在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
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四条 相关股东在前次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或者实
                                            施完毕后可提出新的增持计划。
                                            第三十五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
                                            告前,相关股东不得减持该公司股份。
                                            第三十六条 相关股东、除相关股东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增持主体在首次
                                            增持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适用本
                                            章规定。
新增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执
                                            行。
其他修订: 1、删除本制度中所有“大股东”、“自然人股东”语句;
           2、因本制度修订,导致序号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