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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维列控:思维列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8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2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
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
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思维自动化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偿债责任时,由公司按照担保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包括银行的流动资金借
款或固定资产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
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50%
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拥有实际控制
权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权限,对外担保事
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
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
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
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五)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对外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
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人员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
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
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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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
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
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应当拒绝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为公
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
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
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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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 对于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
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
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和
反担保合同应当具备《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经办部门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
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经办部门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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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
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公司财务部门应会同公司法律
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
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和公司律师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起草对外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在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
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总监及其下属部门、公司其他部门
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审核意见、经同意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月填报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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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
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
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经
办部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
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任时,公司
经办部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
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
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其他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
应处理办法,根据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公司有关部
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
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应按照本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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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对外担保
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
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四十三条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
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规担保的处置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定期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
生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
改,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
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越
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无视风险
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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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
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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