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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维列控:思维列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修订)2022-10-28  

                                     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促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
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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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
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信息披
露的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指定披露网站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
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
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指导公司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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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专职部门,并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机构及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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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鼓励和支持前述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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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
训。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
和交流内容,记载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记入投资者
关系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可以通
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一节 日常沟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安排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并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投资者联系电话、地址等如有变更,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
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日常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
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沟通活动创造
机会。日常沟通应当做好相关事项记录,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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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可以同时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或
新媒体,开展投资者互动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
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官方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
后,公司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六条   公司避免在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有可能引起歧义的有关
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
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邮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邮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邮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
织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节 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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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
形。
    第三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
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
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
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如不能出席
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召开
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事后应
当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五节 路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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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有关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
下,可采取网上直播及互动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公司应当事先以公开方式就
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事先通过电子邮箱、电话、传真等方式收集中小投
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第四十四条   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
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以将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或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
站上,供投资者查看。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获取内幕
信息或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 接受调研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
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
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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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
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
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
披露该信息;
    (四)在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
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
像。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根据所作承诺,将其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应知
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其相关内容予以核实。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说明。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露重大信息,并明确告知相关人员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四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公司
应当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
异常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或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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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
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
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
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
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
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披露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 e 互
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
公告。


                         第九节 投资者协助与支持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互动机制,增进投资者了
解和认同;努力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传播效率,消除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
息壁垒;认真聆听投资者的反馈和诉求,重视股东的期望和建议,持续提高公司
治理能力和经营水平。
    第六十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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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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