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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慕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2023-02-23  

                                 爱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促使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
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爱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
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相互理
解,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三)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
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董事会负责制
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定,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
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
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
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层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
动态等。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
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投资者关系
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
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
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
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规定和工作规范。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
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和投资者关系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整合,以及
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
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各单位投资者关系责任人有责任向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
管理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财经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 证券分析师;
   (四) 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其中,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将通过多种渠道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渠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新媒体平台
   (五) e互动;
   (六) 投资者教育基地
   (七) 证券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八) 年度报告说明会;
   (九) 沟通座谈;
   (十) 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十一)   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
   (十二)   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三)   媒体采访、报道和新闻发布会;
   (十四)   接待来访、现场参观;
   (十五)   路演;
   (十六)   问卷调查;
   (十七)   其他方式。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前述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司将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
表,并将相关文档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e互动及公司网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述之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通过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述之e互动、参观、座谈沟通等方式与投资者沟
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排,避免投资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
   (一) 信息披露
    1、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2、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
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3、拟订、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
准实施;
    4、危机处理:若公司面临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影响的突发性事件,如重大
诉讼、管理层变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与公司相关的传闻等,由董事会秘书组
织研究处理方案并遵照《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
信息;
    5、负责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
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信息相关的部门或分公司、子公司进行商榷,确定可
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露口径。
   (二) 投资者交流
    1、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2、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和财经媒体记者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3、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4、业绩发布会与路演活动;
    公布业绩之后,公司视情况举行业绩发布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议的形
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业绩发布会之后,公司视情况举
行路演推介活动;
    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将视情况举行发布会和路演推介活动;
    5、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
者查找和咨询;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
司的关注度;
    7、公司积极参加境内、外资本市场会议,充分利用与投资者见面的机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有计划、有目标地通过财经媒体对公司战
略等进行客观、有效的宣传,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并在采访前向相关人员介绍公司统一的信息披露口径;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补充自身知识,并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11、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2、为明确投资者交流工作的重点,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股东识别和目标投
资者认定,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
    13、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
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14、公司积极开展各类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活动,公司的相关部门和领导向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介绍公司的有关情况时应尽可能做到有投资者关系管
理部门的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陪同。
   (三) 资本市场反馈
    1、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对股东变动情况、公司股价走势、行业发展动态和
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等方面进行研究,定期编写反映公司资本市场动态的相关
报告(资本市场周报、资本市场月报),供公司管理层参阅;
    资本市场报告通过定期搜集、整理资本市场的相关研究报告,及时了解资本
市场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战略定位等的评价,反馈资本市场对公司的看法和
建议,同时了解同业公司的业绩表现和战略发展动向,为公司管理层提供参考;
    2、密切跟踪了解公司股东结构和持股量的变化,标定潜在投资者,研究提
高投资者关系工作效率的方案;
    3、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将视情形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
项进行说明;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四) 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
    公司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投诉处理机制及相关处理流程如下:
    1、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公司特定人员接待投资者投诉;
    2、由公司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团队协助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就特定投诉事
宜进行分析处理;
    3、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公司特定人员以回电、邮件或信函等
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投诉事项反馈;
    4、如公司与投资者因投诉事项发生纠纷,公司应首先与投资者进行友好协
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应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
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 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一)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二)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三)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五)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六)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规定,该规定包括如下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于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开展本
章所述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
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
反应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
息披露稿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