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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慕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23-04-2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被保荐公司名称: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联系方式:021-68801584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逸墨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联系方式:021-68801570
保荐代表人姓名:俞康泽           联系地址: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3 室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
1197 号”批准,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慕股份”)首次
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A 股)4,001.00 万股。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 20.9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3,980.99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7,856.13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6,124.86 万元。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由中信建
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
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已根据公司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计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
                                         划。
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务。
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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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进行了尽职
                                         调查和现场检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
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     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未违背承诺履
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行情况。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
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
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
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司治理各项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
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
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项内控制度。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
                                         息披露制度,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披露
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制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已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文件及时进行事前审阅,并对存在问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     以更正或补充,不存在公司不予更正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或补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已及时审阅相关文件,详见“二、信
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息披露审阅情况”。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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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       出现该等事项。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       出现该等事项。
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况。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
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
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
                                         况。
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
报告的其他情形。
                                     中信建投证券制定了对公司的现场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检查工作计划,向公司提出了明确的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本持续督导年度
查工作质量。
                                     的现场检查工作已完成。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
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况。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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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
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
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
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上海
                                     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对
承诺事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
                                     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爱慕股份 2022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
息进行了对比。

    保荐人认为,爱慕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
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爱慕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杨逸墨                   俞康泽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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