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总部项目投资进展的公告2019-01-03
股票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19-001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总部项目投资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欧普照明”)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5 日、2018 年 6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7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总部项目的议案》,公
司为实现“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照明系统及集成家居综合解决方案服务商”
的整体战略目标,拟以自有及自筹资金预计总额约为 25.8 亿元,投资建设粤港
澳大湾区区域总部项目。本次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8 年 6 月 6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关于拟投资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总部
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9)、《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18-034)。
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与中山市商务局签署了《欧普照明华南总部基地
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现将此次签署的合作协议情况公告如
下:
一、投资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中山市商务局
2、地址: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 57 号
3、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中山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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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内容
1、项目运营主体
乙方发挥品牌、技术、资金、团队等优势,由乙方在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注
册成立一家独立法人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项目公司”)。
2、项目经营范围
中山项目公司定位为欧普照明华南总部,承担研发、生产、结算、出口等多
项职能。
(二)项目用地
1、项目用地约 450 亩,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选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
民众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项目土地采用公开出让的方式。
2、根据供地实际情况和中山项目公司的发展规划要求,项目在甲方协调完
成“三通一平”且中山项目公司取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证之日起 3 个月内动工,
整体开发周期约为 3 年。
3、项目土地的交地条件:按现状出让,中山项目公司取得出让土地的,甲
方确保在项目动工前协调项目土地实现“三通一平”,即通电(满足建设施工条
件)、通水(包括供水和排水)、通道路(满足项目运输条件)、土地平整。
(三)项目投资计划
项目总投资额约为人民币 25.8 亿元,其中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金约人民币 3
亿元,项目总体固定资产投资约 24.3 亿元。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经营状况。
(2)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工商注册、项目立项、报建等手续。
(3)甲方协调相关单位落实供电、供水、供气的需求。
(4)中山项目公司缴清项目土地出让金及项目土地相应税费后,在符合办
证条件的情况下,甲方协助中山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5)甲方成立专门项目推进组,确保项目土地回填和平整按时完成并组织
验收,如不能确保,则项目整体开发周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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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协调中山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协助中山项目公
司员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托管。
(7)为支持乙方项目落户中山及项目建设,甲方积极协助中山项目公司按
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申请相关产业扶持。
2、乙方及中山项目公司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在中山市民众镇选址建设欧普照明华南总部基地建设项目,
定位为欧普照明华南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生产基地等。
(2)乙方成立的中山项目公司应在中山市内依法纳税。乙方确保中山项目
公司出具书面文件承诺全面履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且乙方
与中山项目公司就项目建设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在取得项目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后,乙方及中山项目公司应加快开展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规划、项目设计。
(4)乙方及中山项目公司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
企业经营状况。
(5)乙方及中山项目公司员工社保缴纳依据国家、省、市社保政策执行。
(6)中山项目公司取得项目土地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
将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也不得将所持中山项目公司股
权转让给第三方。
(7)中山项目公司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火发[2016]32
号)的相关要求,积极筹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兑现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承诺,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
受的相应经济损失,但因涉及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致使一方不能履行的情况
除外。
(六)附则
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或遇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调
整,影响到具体合作事项实施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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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署的协议旨在推进公司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总部项目的建设,有助
于公司实现“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照明系统及集成家居综合解决方案服务
商”的战略目标;助力公司持续打造行业领先的智能化制造能力,扩大公司在照
明灯具、集成家居等领域的竞争优势。
2、本投资协议所涉金额较大,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根据项目具体需要分
期投入,把握投资节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次投资涉及的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通过挂牌出让方式进行,土
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协议所涉及的项目投资可能受到国家政策及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等因素
的影响,导致项目投资收益可能达不到预期效果。
3、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
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
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
止的风险。
五、报备文件
公司与中山市商务局签署的《欧普照明华南总部基地项目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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