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3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欧普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欧普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所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事前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预计公司
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充分讨论后认为:
公司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的原则,交易价格
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公平合理,亦不构成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公司所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均是日常生产经营必须进行的,有利于公司
持续稳定发展,对本期和未来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在正常范围内。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与关联方开展保理及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
开展保理及融资租赁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充分讨论后认为:
公司与沣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开展保理及融资租赁业务,系为了控制
公司融资风险及融资成本,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与经营顺利推进。本次关联交易有
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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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定、良好,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经营能力及资产
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
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按规定予以回
避表决。
独立董事:黄钰昌、刘家雍、苏锡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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