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7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欧普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欧普照明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公
司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钰昌、刘家雍、苏锡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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