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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照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2020-10-13  

                        证券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20-046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照明”或“公
司”)根据《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等 11 人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另有 3 名激励对象因 2018 年绩效考
核未达标,不符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预计注销日期
                109,590              109,590        2020 年 10 月 15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0),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 45 天内,公
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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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以及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等 11 人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另有 3 名激励对象因
2018 年绩效考核未达标,不符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公司本次将以
回购价格 16.54 元/股(另加上分红税款)回购已获授但不得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45,240 股;以 19.91 元/股(另加上分红税款)回购已获授但不得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 64,350 股;共计回购 109,590 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14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09,590 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2,195,483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B882356171),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1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
的 109,59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305,073          -109,590     2,195,483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753,758,682                0    753,758,682
           股份合计            756,063,755          -109,590   755,954,165


    四、说明及承诺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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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其进行阶段履行了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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