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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6月)2021-06-29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
         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
         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它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及董事组成,人数为 3 名以上,并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
         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事会应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会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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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二)   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
                  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定期对上一年度的战略规划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和分析;
           (七)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是否进行发展战略调整、调整的因素与范围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九)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
           关规定,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
           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委员具有一票
           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
           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 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
           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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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自行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
             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之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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