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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普照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董意见2021-06-29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欧普照明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阅马秀慧女士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马秀慧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管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同意聘任马秀慧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审阅李湘林先生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李湘林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高管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同意聘任李湘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
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审阅刘斯女士个人简历,未发现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刘斯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所聘任董事会秘书具备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同意聘任刘斯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黄钰昌、刘家雍、苏锡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