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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霸股份: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2015-07-13  

						证券代码:603519          证券简称:立霸股份         公告编号:2015-022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 元(含
        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4 元;无
        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按 5%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133 元;有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0.126 元;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
        利 0.126 元。
        本公告中所涉及款项币种均为人民币。
        股 权 登 记 日:2015 年 7 月 16 日
        除 息 日:2015 年 7 月 1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7 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 201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15-016)。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5 年 7 月 1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以总股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14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1,200,000.00 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先按照 5%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为 0.133 元,股权登记日后,股东转让股票的,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依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对股东持股期限计算的实际应纳税额,从股东资金账户中
扣缴超过 5%已缴税款的部分,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差别化税率具体如下:如果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5%。
    2、对于有限售条件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限售期内取得的股息
红利,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126 元;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 0.12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
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税前派发现金
红利为 0.14 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 权 登 记 日:2015 年 7 月 16 日
    (二)除 息 日:2015 年 7 月 17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 年 7 月 1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5 年 7 月 16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限售股股东卢凤仙、朱菁、江苏锦诚投资有限公司、蒋达伟、陈
有舵、许伯新、王仕勤、周静、芦春梅、储一平、路宏、张信美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
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传真): 0510-87061738
    通讯地址: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画溪路 88 号
    邮编:214205
    七、报备文件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