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霸股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2016-08-26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对突发
事件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给公司
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秩序及市场形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
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资产安全、员工生命安全、以及对公司声
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
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公司大股东侵占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或违反公开承诺;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出现争议、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面临失去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6、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而无法调回;
7、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持续恶化,或面临暂停上市、退市等风险;
2、公司因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公司难以持续经营;
3、公司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民事赔偿风险;
4、公司核心技术面临淘汰、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等带来核心竞争力受到重大
影响;
5、其他事件。
(三)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公共事件等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严重影响;
4、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5、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证券公司等针对公司集中发表不实报道或文章;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遗漏或错误,给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5、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
6、其他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
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为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担任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由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及相关规定研
究决定公司是否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
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媒体、报刊、证券公司等
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处理突发事件中遇到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
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制订并采取应
急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员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
的第一负责人,在定期与相关岗位人员了解情况的同时要加强日常督促、检查,
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保持高度敏感,不
断监测公司治理与经营、社会环境、公司股价及社会信息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
并及时汇报前述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设置预警电话,接受预警信息报告。相关
岗位人员通过预警电话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员报告,相关部
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员接到信息后应当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
秘书。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
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公司董事长、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负责人员对预警信息
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对确定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
发事件的各类信息予以高度重视,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知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法规
规定,判断该信息是否需要对外披露;如确定需要的,在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后,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措施,及时有效
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需要披露信息的,
应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准备工作,并向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不同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制订应
急预案,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应当约见大股东或其授权代表,详细了解
事态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大股东出现侵占公司、股东利益或违反公开承诺的,积极协商制
订相应的补偿或挽救措施;
3、对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的争议、诉讼、分歧,及时做好调解工
作,制订应对解决措施;
4、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当
协助证券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5、对大股东或管理层面临失去对公司控制的情形,公司需及时判断是否为
恶意收购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6、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及时回复投资者咨
询等;
7、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认真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积极寻求新的业绩增长点,通过投资、兼并重组等措施避免公司被暂停上市、退
市;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
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组织协调赔偿等事项,将不利影响
降到最低;
3、针对重大经济损失及可能的民事赔偿,将力争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4、当公司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挑战时,及时与公司技术部沟通研究论证现
有技术更新、可替代技术等、与人力资源部沟通优秀人才的引进或现有技术人才
的薪酬、福利改善措施,研究激励政策,提升凝聚力等;
5、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及时回复投资者咨
询等;
6、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研究当前国际、国内环境、政策的重大变化等情况,结合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制订应对措施,若涉及战略发展方向调整的,及时履行相应的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
2、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公共事件对公司经营业务已经造成严重影
响的,公司应当立即派出管理层人员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
理情况。
3、因工商、税收、环保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司应积极整改,切实提
高责任意识,维护公司形象,杜绝该类事件再次发生;
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及时回复投资者咨
询等;
5、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组织公司自查,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监高进行联系,
确认是否涉及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同时对股价异动期间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
票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对于报刊、媒体、机构等发布虚假或误导的涉及公司的报道与文章,公
司应认真调查、核实,并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积极商议
解决措施;对于不实报道、传言等需要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的,将及时与上海证券
交易所联系。公司可主动通过举办投资者说明会、邀请投资者调研等方式加强沟
通,尽量减少不实信息对公司的影响;
3、公司发布的重大信息出现遗漏或错误的,公司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发布补充或更正公告,并根据影响程度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年报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4、安抚投资者,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等工作;
5、按照信息披露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聘请独立公正的专业机构协助解
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认可度及客观性。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遵守保密原则,不得随意泄露
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情况,非经公司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在相关突发事件处理中
代表公司发言。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作
出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及企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对公司造
成的影响。同时,公司应当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进
行分析和总结,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责任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
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证券部要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协助
董事会秘书制订处理方案。证券部应建立突发事件内部信息报告档案,并妥善保
管,保存时间不低于10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四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或重要情况的,
或者在应急事件管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等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修订后的公司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