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霸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2019-04-23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
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霸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有关规定,对立霸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延期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概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1号)核准,由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
券作为主承销商采用网下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3.69元。截至2015年3月16
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募集资金
总额273,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52,253,625.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21,546,375.00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由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1129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募投项目包括环保新型家电用覆膜板生产线
技改扩能项目、补充公司营运资金、研发中心项目。其中,环保新型家电用覆膜
板生产线技改扩能项目、补充公司营运资金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已完
成结项并注销账户手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注销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账户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8—040)。
二、研发中心项目投资建设情况
2018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募投项目之技改扩能项目
结项暨将该项目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用于投资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等
议案,公司决定将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由中试车间、研发中心调整为中试车间、
研发配套车间,投资额由3,169.94万元调整为4,169.94万元,新增的投资缺口由公
司募投项目之环保新型家电用覆膜板生产线技改扩能项目结余募集资金补足,同
时建筑面积、购置的部分设备仪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等也予以调整。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研发配套车间已经建设完毕,研发中心项目累计
投入1,867.62万元,投入进度44.79%。目前中试车间已取得施工许可,并已开工
建设。
三、本次研发中心项目延期情况
公司拟将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由2019年4月30日延至
2019年12月31日,主要原因系公司中试车间的建设需拆除、搬离部分现有库房、
设备等,为了不影响公司现有生产运营,相关拆除搬离工作分阶段循序渐进展开,
导致该中试车间的项目建设进度有所推迟;同时中试车间的部分设备为专用定制
设备,与通用设备相比其生产制造需要更长的时间。经过进一步论证,公司拟将
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推迟。
四、本次研发中心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研发中心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
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部分募投
项目延期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本次延期事项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本次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及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19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投项目之研发中心项目延期的议案》。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决定,
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研发中心项目延期。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做出的,不涉及募投项
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和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将研发中心项目延期。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研发中心项目延期是公司基于募投项目实
际情况做出的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