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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霸股份:立霸股份: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2022-04-26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一、变更原因

    1、 2021 年 1 月 26 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
【2021】 1 号),规定了有关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
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2021 年 11 月 1 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实施问答,指出: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
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
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
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
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3、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
会【2021】35 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进行了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相关准则的上述实施解答,本公司按照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和实施问答的要求编制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二、变更日期

    本公司按照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实施问答的要求
编制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

    在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情况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
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并考虑到有关数据可比性,公司已将运输费继续列报于“销
售费用”。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1、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26 日起执行财政部于 2021 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4 号》。

    2、公司自 2021 年 12 月 3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的规定。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会计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发
布的上述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变更修订的主要内容

    1、 2021 年 1 月 26 日,财政部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财会
【2021】 1 号),规定了有关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
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2、 2021 年 11 月 1 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的实施问答,指出: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
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
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
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
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3、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
会【2021】35 号),解释 15 号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
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做出规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特此说明。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