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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霸股份:立霸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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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2 年 4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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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江苏立
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3:30 在江苏省宜兴市环保
科技工业园画溪路 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的交易时间,即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具体为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43,674,08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946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到簿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143,586,2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913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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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7,84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33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4,031,8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3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原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
案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现场会议投票经两名计票人计票、两名监票人负责清点,并由监票人代表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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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年报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 2022 年-2023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9、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关于公司预计 2022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孙为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公司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16、关于选举聂伟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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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