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霸股份:立霸股份: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2023-04-26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一、变更原因及时间
(1)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
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解释 15 号”),解释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
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 2022 年 12 月 13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
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解释 16 号”),解释 16 号三个事项的会计处理中: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
计处理”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本
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
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
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
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和准则解
释第 16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修订的主要内容
1、 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
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
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
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
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
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
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
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
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
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
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
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
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
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
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
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
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
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
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
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
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
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
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
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说明。
江苏立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