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源新材:众源新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3-28
证券代码:603527 证券简称:众源新材 公告编号:2022-027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安徽众源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
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章和本章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合 司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计划或者 者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要求收购其股 购其股份;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式; 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会决议;公司因该条第(三)项、第(五)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事会会议决议。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董事会会议决议。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销。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销。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责任。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持股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决定的其他事项。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联方提供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审议
程序根据本条及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执行。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不按照本条
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的规定执行的,股
东或董事有权在该次会议召开后 5 日内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异议,并要求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六十日内按照相
应程序规范重新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或董事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按照本
条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或股东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
日的股东名册。 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
限;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 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号码。 号码;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注意下列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事项: 及表决程序。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时应注意下列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事项: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由。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的,应当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的表 由。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2)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下午 3:00。 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清算;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的股份总数。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删除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股东大会应当场公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记录。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 1/2。 数的 1/2。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本公司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但股东大会可以决定设立职工代表董 但股东大会可以决定设立职工代表董
事,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事,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执行。 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等事项;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
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依照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依照
本条规定行使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本条规定行使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大会批准。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相关决策的权限如下: 董事会相关决策的权限如下:
…… ……
…… (九)对外捐赠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
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
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单笔或累计
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但
是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须报股东大会
批准。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理人员。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无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
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
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年,可以续聘。
为突出本次《公司章程》修订重点,对仅根据《公司章程》条款序号变化进
行对应的调整的条款未在修订对照表中一一进行列示。《公司章程》作上述修改
后,其他条款序号相应顺延。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
授权人士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修订后的《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将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