熳 邋饔鞣舂鲒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⒛ 1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 ○一七 年九月 黢口毳孺£愿晟篱蟊 法律 意见书 目 录 、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 召开程序 。……… ¨…… ……………………… ……· 一 一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人 员资格 .¨ … ……………………………………………· 〓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 。¨…¨…………… …………………· 四 结论 意见 .… ……………………………………………………………………· 癯謦鑫裰J蘖昼鼷 鞔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 厦 31、 33、 36、 37层 邮政编码 :100022 31,33,36,37刀 ⒎ SK To、 vCL6A Jlanguomcnslai Avenue,Chaoyang District,Be刂 ing100022,PR China 电话/Tc1:(陌 10)5957⒛ 88 传真″ax:(8610)甾 6810” /1838 网址 :、 ˇ、ˇ `Vzhonglun 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zO17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南 京 多伦科技 股份有 限公 司 “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 ” 证券法 》 以及 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 监会 )发 布 的 《上 “ ”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规 则 》 的规 定 ,北 京市 中伦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 ” 受南京多伦 科技股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公 司 )的 委托 ,指 派本所律 师列席 “ ” 公司 ⒛ 17年 第 一 次 临时股 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 次股 东大会 ),对 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相 关事项进 行见证 并 出具法律 意见 。 为 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 所律 师 审查 了公 司提供 的包括但 不 限于如 下相 关文 件 : 1,公 司现行有 效 的公 司章程 ; 2.公 司于 ⒛ 17年 9月 12日 刊 登于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邯矾郦 sc。 com。 Cll) 的第 二 届董事会第 二 十 七 次会 议 决议 ; 3.公 司于 ⒛ 17年 9月 12日 刊 登于上海证券 交 易所 网站 6泖 wsse.com。 cn) 的公 司董事会 关于 召开本 次股 东大会 的的通 知 ; 4.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股 权 登记 日的股 东名册 、 出席 现场会 议 的股 东 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 凭 证 资料 ; ⒌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会议 资料 。 -1- 中 豫 巧 聿 霪币事L谲 绨 所 甓 2LHo骨 三LUN黾 A、 `《 I R Kvq ^/『 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 意见书仅供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之 目的使用 ,本 所律 师 同意将 本法律 意 见书 随 同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决议及其他信 息披 露 资料 一 并公 告 。 本所律 师根据法律法规 的有 关要求 ,按 照律 师 行 业 公认 的业 务标准 、道德 规 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对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 的相 关法律 问题 出具如 下 意见 :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 1,根 据 公 司章程 的有 关规 定 ,公 司董事会 于 ⒛ 17年 9月 12日 以公告形 式 在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网站 (Ⅵ 矾 Lsse.∞ m.cn)干 刂登 了定于 ⒛ 17年 9月 27日 召开本 次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列 明 了会 议 时 间和地 点 、审议事项 、参加 方式 、股权 登记 日、 联 系人等 内容 。 2.⒛ 17年 9月 刀 日下午 14时 ,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 议在 南京市 江 宁 区天 印大道 1555号 公 司 一 楼会 议室 召开 ,会 议实 际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符合会议通 知 及相 关 公告所 载 明的 内容 。 3.根 据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会 议 通 知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网络投 票 时 间为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7年 9月 ” 日 ⒐15-9∶ 25,⒐ 30~11∶ 30、 1⒊ OO~1⒌ OO;通 过 上 海证券 交 易所 互联 网投票 系统投票 的具体 时 间为 ⒛ 17年 9月 ” 日的 ⒐15~15∶ OO。 4.公 司董事长 章安强先 生主持本 次股 东大会 。 本所律 师认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和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 规及 公 司章程 规定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人 为公 司董事会 ,召 集 人 资格合法有 效 。 二 、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人 员资格 (一 )经 查验本 次股 东大会股权 登记 日的公 司股 东名册及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 的持股 证 明 、法 定代 表 人 证 明及 /或 授 权委托 书 ,并 根 据 上 海 证 券信 息有 限公 司提供 的数据 ,本 所律 师确 认 ,出 席 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 议及 参加 网络投票 的股 东情况如 下 : 1,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 议 的股 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2名 ,代 表 公 司股 2- 髋蚴盎骢髯JT蠡蟊蟊 法律 意见中 份数 为 侣 1,盯 5,刀 7股 ,占 股权 登记 日公 司股份 总 数 的 ⒆ 。6528%。 2.通 过 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本 次股 东大会 投票 的股 东及股 东代 理人共计 3名 , 代 表 公 司股份 数为 9,800股 ,占 股权 登记 日公 司股份 总数 的 0。 OO16%。 根据 上述 信 息 ,通 过现场 出席和 网络投票方 式参加 本 次股 东大会投票 的股 东 及股 东代 理人 共计 15名 ,代 表 公 司股份数为 们 1,885,OT7股 ,占 股权 登记 日公 司 股份 总 数 的 ⒆ .“ 们 %。 (二 )公 司全 部董事 、监 事和 高级 管 理人 员 出席 、 列席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 (三 )本 所律 师 列席 了本 次股 东大会 。 本所律 师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出席和 列席人 员资格合法有 效 。 三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表 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 (一 )经 本所律 师见 证 ,本 次股 东大会所 审议 的议 案与会议通 知所述 内容相 符 ,本 次股 东大会 没有对会议通 知 中未 列 明的事项进 行表 决 ,也 未 出现修 改原议 案和提 出新 议案 的情形 。 (二 )本 次股 东大会根据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进 行表 决 、计票和 监票 ,会 议 主持 人 当场 公布表 决结 果 ,出 席股 东大会 的股 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 没有对表决结果提 出 异议 。 (三 )本 次股 东大会 审议通 过 了如 下议案 : 1,《 关于变更 公 司名称 的议案 》 总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431,878,277股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 。∞ 拼 %;反 对 6,800股 ,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 持股份 的 0。 OO16%;弃 权 0 股 (其 中 ,因 未投票默认 弃权 0股 ),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 的 0.OOO0%。 中小股 东表 决结果 :同 意 30,815,″ 7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 .叨 ∞ %;反 对 6,sO0股 ,占 出席会议 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 的 0,m21%;弃 权 0 股 (其 中 ,因 未投票默认 弃权 0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 的 0.OOOO%。 3- 鞔 嬴龠絷郧骢 法律意见书 2.《 关于修 订 公 司章程 的议案 》 总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431,878,277股 ,占 出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 .∞ 弘 %;反 对 6,800股 ,占 出席会议所有 股 东所持股份 的 0。 OO16%;弃 权 0 股 (其 中 ,因 未投票默认 弃权 0股 ),占 出席 会议所有股 东所 持股份 的 0。 OOOO%。 中小股 东表 决 结果 :同 意 30,815,刀 7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小股 东所 持股份 的 ∞ 。叨” %;反 对 6,800股 ,占 出席会议 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 的 0,陇 21%;弃 权 0 股 (其 中 ,因 未投 票默认 弃权 0股 ),占 出席会 议 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 的 0.OOO0%。 (四 )根 据表 决结果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上述议 案均获得通过 。 本所律 师认 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表 决程序 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规 则 》等相 关法律 、法 规和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表 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 效 。 四 、结论 意见 综 上 所述 ,本 所律师认 为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 、召 集人 资 格 、出席会 议人 员资格 、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 项符合法律 、法 规和 公 司 章程 的规定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 决议合法有 效 。 1以 下无 正 文 】 傀纛曳簋愿虿蠡强晶 法律意见书 (本 页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 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无 正文 ) 北京 市 中亻 埝 球 郦 负责人 : 经 办律师 : 张学兵 经 办律 师 : 韩日 日 阳 阳 夕/冫 年` 月》)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