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科技: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2019-04-1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
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简称及代码 多伦科技(603528)
责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 鹿美遥 保荐代表人 陈 嘉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伦科技”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6]707 号)核准,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51,68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9.45 元。截至 2016 年 4 月
27 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680,000 股,募集资
金总额 488,376,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68,585,00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19,791,000 元。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5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作为多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工作,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具
体情况如下:
一、2018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 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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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 华泰联合证券已与多伦科技签订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承销及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华泰联合证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 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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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工作。 访、现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
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
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无违法违规
4 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
事项。
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 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或相关
5 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事项。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能
6 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够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 华泰联合证券督促公司依照最新
7 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 要求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公司治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 华泰联合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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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内部控制制度。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华泰联合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审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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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
大遗漏。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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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况”。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11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况”。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多伦科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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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多伦科技及
13 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履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
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多伦科技未
14 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
出现该等事项。
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
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多伦科技及
15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
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
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
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 华泰联合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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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
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多伦科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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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 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通过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对
诺事项。 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对多伦科技 2018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
报告等,进行了事前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
了检查。
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
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存在《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应向中
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多伦科技不存在按照《保荐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的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鹿美遥 陈 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