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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伦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7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 5 -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具体情况 ................................................- 7 -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 8 -

四、结论意见 ........................................................................................................- 9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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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多伦科技    指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案)》                (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
激励对象         指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
                      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
                      除限售流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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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28/31/33/36/37 层,邮编 100022
         28/31/33/36/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多伦科技”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2)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3)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4)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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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
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
事项发表意见。

    (4)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5)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及披露,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6)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
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
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
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
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基于上述,本所现为多伦科技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多伦科技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取得了如下
批准和授权:

    1.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2.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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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8 年 1 月 30 日,多伦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 2018 年 1 月 30 日,多伦科技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初步审议,并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

    5. 2018 年 1 月 31 日,多伦科技发布关于向股东大会提交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议案的公告。独立董事履行了公开征集投票权程序。

    6. 2018 年 2 月 12 日,多伦科技公开披露了监事会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内部公示情
况进行了说明,并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正式核查意见。

    7. 2018 年 3 月 5 日,多伦科技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形式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
议案》。

    8. 2018 年 4 月 20 日,多伦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名单和
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
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发表了核
查意见。

    9. 2018 年 5 月 14 日,多伦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 2018 年 12 月 28 日,多伦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届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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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9 年 1 月 22 日,多伦科技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 2019 年 5 月 17 日,多伦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股份上市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3. 2019 年 12 月 11 日,多伦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4. 2019 年 12 月 27 日,多伦科技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5. 2020 年 5 月 22 日,多伦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股份上市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

    17. 2020 年 11 月 16 日,多伦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多伦科技本次调整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
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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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多伦科技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总股本 626,895,000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66 元(含税),共计 41,375,070 元,剩
余未分配利润 82,788,891.31 元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此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

    多伦科技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总股本 626,779,5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80 元(含税),共计 50,142,360.00 元,
剩余未分配利润 69,256,437.24 元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此次分配不进行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多伦科技 2018 年度、2019 年利润分配已经实
施完毕。经多伦科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依照上述利润分配实施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相应调整为 4.284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多伦科技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符合《管
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回购注销。

    鉴于激励对象中钱嵊山、邹丽波、陈增阳等 13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
合激励条件,多伦科技拟对上述 13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58,000 股限制
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注销的价格为 4.284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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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后由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
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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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经办律师:

                                                          刘    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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