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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伦科技:多伦科技内部问责制度2021-12-29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伦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多伦科技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完善公司内
部控制体系的建设,促进公司实现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
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问责对象”)的问责。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 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六) 不以公司责任代替个人责任,不以外部问责代替内部问责原则。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 董事、监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
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
董事会决议的;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三)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
 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四) 未按规定贯彻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
 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擅自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公开重大信息等相关保密事
 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 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
 庇、袒护、纵容的;
    (七) 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
 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八) 发生致使公司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
 影响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重大案件的;
    (九) 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或授权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
 损失的;
    (十) 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 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行为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
 或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二) 未按规定履行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职责执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十三) 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四) 违反内幕信息管理规定,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的;
    (十五)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的措
 施的;
   (十六)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
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限制其权利、撤销任职资格、限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业务活动、限制股东
权利或责令转让股权等行政监管措施的;
   (十七) 因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局采取下发监管关注函或
监管建议函等日常监管措施的;
   (十八)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下发监管关注函或者
警示函,以及采取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要求或建
议更换有关人员、撤销任职资格等自律监管措施的;
   (十九)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公开
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记律处分措施的;
   (二十) 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公司向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可以采用行政问责、经济问责或行
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方式。
   问责的方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部通报批评;
   (三)警告;
   (四)记过;
   (五)扣发奖金或工资、降薪;
   (六)留用察看;
   (七)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
   (八)罚款、赔偿等经济处罚;
   (九)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问责对象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
 定进行问责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确定。
        第九条   因问责对象的故意,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问责对象应当
 承担全额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问责对象的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由问责
 对象按比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或不利影响扩大的;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带来重大负面影响且无法补救的;
    (四)屡教不改或拒不承认错误,拒不执行董事会、监事会的处理决定的;
    (五)干扰、阻挠公司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的;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
    (四)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示的;
    (五)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后,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
    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因上级领导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
    究当事人责任,追究相关上级领导的责任;
    (七)董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或其他需要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的决议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监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等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举报问
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不作为的情况。
    第十五条     对董事长的问责,由包含独立董事在内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包含独立董事在内三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监事
会主席的问责,由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出;对监事的问责,由监事会主席或二
名以上监事提出;对总经理的问责,由董事长或包含独立董事在内二名以上董
事联名提出;对除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总经理、董事长
或包含独立董事在内二名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第十六条     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问责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材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提议罢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的,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提议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的,应当提交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审议批准;提议罢免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阻挠调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或陷害调查人或举报人。
    第十九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问责对象的申辩和申诉权。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第二十一条     问责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的,公司按规定将相关事项移交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中国证监会
江苏监管局的监管措施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文书后30个工
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书面报告内部问责的决策情况及结果。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因违法违规
受到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外部问责时,公司应当同时启动内部
问责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