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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伦科技: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2-04-2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多伦科技(603528.SH)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广福                    联系电话:010-62042816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慧芳                    联系电话:010-62042816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多伦科技”)于
2020 年 8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67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
开发行面值总额 64,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公开发
行了 64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4,000.00 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749.43 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 63,250.57 万元。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天风证券”)作为多伦
科技 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 2021
年天风证券对多伦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2021 年,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规的相关规
定,尽责完成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与承销协议,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间的权利义务。

                                       1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已 按 要 求 完 成 各 项持 续督 导 工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
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行人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亦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督 促 并 核 查 了 公 司执 行公 司 章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
                                                履行情况,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
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得到有效执行。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对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
的程序与规则等。                                范运行。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处分或者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予以纠正的情况。
                                                函的情形。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应向
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诺的事项发生。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道,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
                                         2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       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情形。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
 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
 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发 生 该 等 需 向 上 交所 报告 的 情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形。
 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 定 对 公 司 的 现 场检 查工 作 计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能够
 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
 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       发生该等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的情形。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
 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存储与使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用符合要求。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多伦科技
2021 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
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
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多伦科技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多伦科技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广福              胡慧芳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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