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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伦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1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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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
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指
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列席了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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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董事会于2022年4月28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了拟定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2022年5月20日14时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1555号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章安强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按照新型
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本次股东大会无法前往会议现场参会的股东、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
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并进行见证。

    (二)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方式参加,下同)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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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335,041,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4755%。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85,942,9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3.7173%。

    综上,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 11 名,
代表公司股份 420,984,1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1928%。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本所律师以视频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1. 《关于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638,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8%;
反对3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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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420,638,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8%;
反对3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 《关于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638,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8%;
反对3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638,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8%;
反对3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05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782%;
反对933,6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1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关于公司2021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628,9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56%;
反对35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4%;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638,2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78%;
反对3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2%;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调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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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85,814,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985%;
反对34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01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北京
安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嘉伦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南京金伦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9. 《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剩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938,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
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938,3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91%;
反对45,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09%;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0,35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5%;
反对633,57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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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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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姚腾越




                                             经办律师:

                                                           李诗滢




                                                      202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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