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马电力: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19
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栋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顾培培、王哲
联系电话 021-38966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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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530
注册资本 432,263,327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海维路 6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江苏省如皋市益寿南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马斌
实际控制人 马斌、陈小琴
联系人 季清辉
联系电话 0513-805752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1 年 8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8 月 2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披露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
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1、尽职推荐工作 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
情况 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至 3 月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29 日、2022 年 6 月 1 日、2023 年 4 月 4 日至 4 月 18 日对发行人
况 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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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等情况。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制运行情况;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合规性的制度。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41,828.31 万元,投资
于变电设备外绝缘部件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配网复合横担数字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化工厂建设项目、运营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2 年度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人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民币 2,296.20 万元,累计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情况 14,529.70 万元,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扣除相关手续费后的
净额人民币 195.62 万元,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累计收益 934.15 万元,尚未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
28,428.38 万元。该金额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非公开发行募
集资金账户余额人民币 7,494.23 万元的差异共计人民币 20,934.15
万元,为公司经董事会审议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累计收益 934.15 万元,以及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用于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
金人民币 20,000.00 万元。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董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资料,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股东大会情况 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
决策情况,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三会。
华泰联合证券于 2020 年 11 月与发行人签署《保荐协议》,具
体负责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工作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原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未
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义务和相关工作由华
泰联合证券承接完成。持续督导期内,2020 年 11 月-2022 年 12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月,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发行人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意见情况
专项核查报告,认为:发行人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发
行人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持续督导期内,保荐
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现金管理等
事项,发表专项意见 12 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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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文件等)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变电设备外绝缘部件数字化工厂建
设项目及配网复合横担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建设
进度较慢,主要原因系公司结合行业市场需求变化和订单情况,
对产线采取分步投资建设,导致部分产线开工及建设进度有所延
迟;同时,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整优化厂房布局、设备选
型和生产工艺;此外,受外部市场环境和短期供应链不利影响,
项目前期所需设备采购、运输、安装组织和人员投入等方面有所
滞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运营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募集
资金投资建设进度较慢,主要原因系该项目涉及多层次、多区域
的运营管理和营销网络建设,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分步投资建设,
目前已基本建成江苏南通总部中心作为全国运营管理和营销网络
的综合平台;同时,公司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资金支出审批,
优化费用支出。
(9)其他 2023 年 3 月 3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调整“变电设备外绝缘
部件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在项目整体建设周
期“45 个月内完成”不变前提下,优化调整项目内部各产线投资
建设进度,项目整体预计达产时间为 2025 年 5 月;调整“配网复
合横担数字化工厂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度,在项目整体建设
周期“48 个月内完成”不变前提下,优化调整项目内部各产线投
资建设进度,项目整体预计达产时间为 2025 年 8 月;同时,基于
战略布局、行业背景、市场环境变化以及项目实施情况,为了提
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先满足近期拟投建的项目,公司拟将“运
营管理中心建设项目”变更为“输变电设备密封件生产改扩建项
目”,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
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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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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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神马电力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
作为神马电力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神马电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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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顾培培 王 哲
法定代表人(签字页):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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