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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惠发食品董监高所持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0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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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 4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5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7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8
第六章   违规责任 ................................................ 9
第七章   附   则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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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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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
四条,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
内又买入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
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3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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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因推迟年报、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至公告前1日;
    (二)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
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
下列时点或期限内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
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
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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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
    (四)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
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
后2个交易日内;
    (七)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
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其他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
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
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交所申报。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
                                6
果。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
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
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
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
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
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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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数量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
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
所申报,并在上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
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
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
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上述主体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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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上
交所的日常监管。
    上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
合。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交所有关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
定持有、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由有关证券
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
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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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章程》对上述事项做出
更严格规定的,公司将及时向上交所申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
上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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