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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惠发食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0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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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   附     则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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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山东惠发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独立董事应当在战略委员会成员
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
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
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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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
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
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
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
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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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
次,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
召开, 临时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
会议时,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通过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并
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和股东大会作出设立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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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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