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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发食品:惠发食品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0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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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决策范围 ....................................................................................................... 3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 4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 7
第五章   决策及执行责任 ........................................................................................... 8
第六章   附     则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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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
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
股东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规划,突出公司主营业务;
   (三)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总经理办公室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职
能部门,负责重大经营事项的承揽、论证、实施和监控;总经理办公
室为公司管理投资事项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的规划、论证、
监控以及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实施过程的宏观监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依据本制度进行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
    (一)签订重大购买、销售或提供、接受服务等重大合同的事项;
    (二)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事项;
    (三)收购、出售、置换股权、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
    (四)租入、租出资产;
    (五)对原有生产经营设备的技术改造;
    (六)对原有生产经营场所的扩建、改造;
    (七)签订专利权、专有技术或产品许可使用协议;
    (八)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十)债权、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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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
    第五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及制度执行。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易
的决策制度执行。
    与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
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单笔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购买、销
售合同或提供、接受服务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二)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购买、销售合同或提供、接受服务合同,
由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三)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购买、销售合同或提供、接受服务合
同,经公司董事长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购买、销
售合同或提供、接受服务合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际
情况认定合同的履行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公司应按前款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本条所述购买合同,是指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合同;本条所述销售合同,是指公司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合同。
    第七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为:
    (一)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购买、处置固定资产价值为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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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购买、处置固定资产价值为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由董事长审核批准;
    (三)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购买、处置固定资产价值为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单次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购买、处置固定资产价值超过
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三)项、第(九)项、第(十)
项所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为:
    (一)同一类型的项目,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涉及金额为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二)同一类型的项目,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涉及金额为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后报董事长审核批准;
    (三)同一类型的项目,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涉及金额为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同一类型的项目,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涉及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     对于本制度第(四)至(八)项所述事项的审批权统一
由董事会行使。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权益性投资或风
险投资的,应遵守下列审批程序:
    (一)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二)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单笔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投资项目,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则对投资项目的权限和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按该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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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拟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
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
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报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
准后,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
交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需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项目,应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对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项目,公
司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就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
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
资项目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
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
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
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作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
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
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
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
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五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总经理办
公室应编制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依据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实施的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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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事项,以其累计数额计算履行审批手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
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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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
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人员签署有关文
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
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
经理办公会议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
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
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
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总经理办
公室、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
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
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审计部门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
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
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总经理办公
室并提出审结申请,由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
办公会议审议批准。经审议批准的项目投资结算及实施情况,总经理
应按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进行报告并
交证券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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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决策及执行责任

    第十八条     因其参与作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失误而给
公司和股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和弃权票的董事
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执行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
出现失误或违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董事长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
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
损失。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
论证)报告或财务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成
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
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导
致公司遭受损失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
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
公司内部审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
人),总经理办公会议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
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
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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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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