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发食品:惠发食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0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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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1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2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5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 信息披露 .................................................................................................................. 6
第七章 附 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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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山东惠发食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
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
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专业会计人士。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
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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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
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
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
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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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委员会形成审议
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
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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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
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
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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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
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
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
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如因特殊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时,可以不
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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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
通过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采用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等
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
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
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
系,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和 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
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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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
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上市公司
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和股东大会作出设立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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