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惠发食品:惠发食品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4月修订)2022-04-20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 4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 5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 7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 10

第六章   信息披露 ..................................................................................................... 11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 12

第八章   附 则 ........................................................................................................... 12




                                                           2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促进公司内部各管
理层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
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和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独立客观的监督,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以确保公司经营目的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
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于实施内部审计时,按本制度要求执行。本制度适
                              3
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
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
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
上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
力:
    (一) 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
业理论知识;
    (二) 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 掌握公司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 通晓公司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 熟悉公司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九条 审计部的负责人由专职人员担任,由审计委员会提名,
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
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
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
和干扰,以保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采
用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

                              4
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支持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并自觉接受审计,不得妨碍审计部及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主要履行以
下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
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5
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
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
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
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
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
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可靠性。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及时编
制与复核审计,并分类整理和归档。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
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
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
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
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由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6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
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
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7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
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
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
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8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
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
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
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
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
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
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
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9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
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
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
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10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六)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七)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两类。永久性
档案是指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
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档案,应当永久保存。该类档案是指财务审计
报告、建设项目审计报告。当期档案是指记录内容经常变化,只供当
期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主要是业务类和综合类工作底
稿。当期档案的保管期限是自审计结论下达之日起或审计报告签发之
日起保存15年。该类档案是指公司安排的各项专项审计及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
理制度执行。审计人员每年将分管档案装订成册于次年4月30日前移
交公司档案室。如借阅审计档案,执行公司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
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三十六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

                               11
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
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九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
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资奖励;对滥用职权、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审计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制度
的,由董事会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
处罚。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相关审计、拒绝审计,
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不及时落实内部审计意见的,拒不
执行审计结论,给公司造成损失浪费的,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12